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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古交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230120-6/2018-01351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18-05-29
发布机构 古交市政府 文号 古政办发〔2018〕3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古交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古交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太原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等方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以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为主要方向,以强化房地产税收征管为主要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太原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严格执法,齐抓共管,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控制房地产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严厉打击非法用地,违法违规占地、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不规范、征转分离项目逾期未转用等。(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二)加强规划调控。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严厉打击超越红线行为。(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在建项目监管及竣工验收。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的联审力度,严把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关,严格竣工验收环节,严厉打击违法建筑。凡属建筑质量、市政设施、节能、物业、规划、环境景观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验收。未经验收房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经限期整改仍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依法处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消防中队)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严格落实企业(法人、股东、主要责任人)“信用档案”和“定期曝光”制度,每月对外发布一次,重点对拒不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商品房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销售交易环节严重违法违规的,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税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开发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的,因违法行为引发重大群访群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经纪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和监管。对屡禁不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经纪机构依法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相关证照,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及商品房项目的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商品房预售及销售环节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相应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金融机构要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双方共同做出承诺,保证预售资金仅用于相关项目建设。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和非法使用预售资金的商品项目,一经查实,暂停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加大对中介市场的监管,对未取得中介机构备案资格,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损害交易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及规避税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人行及各商业银行)

  (六)加强税收监管。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税务、房管、国土、规划、住建、金融等多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配合,在目前尚未实现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每个月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档案查询,包括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情况、房地产项目基本信息、房地产项目开工信息、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及二手房交易、采煤沉陷户安置补偿款拨付、公积金贷款及银行按揭、不动产受理登记等信息,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统计比对,并与各相关部门定期交换资料,从而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将诚信记录作为红黑名单的基本构成框架。各部门对诚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便利条件,对失信主体进行重点监管,依法限制或停止其业务事项办理。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要积极推进数据古交建设,建立完善税务数据统一登记平台,实现适时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行、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非法销售商品房、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房地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和案件,快捕快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侵害的案件及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检察院,配合单位:各领导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1、强化部门联动。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将去库存与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按照我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古政办发〔2016〕61号)文件有关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互通,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化解去库存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严肃查处。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互通信息、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推进从业体系建设。全面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信用制度与评价体系,科学评定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推行信用评价成果与行政审批相挂钩,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管理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

  3、建立房地产管理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域信息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实行联合惩戒。继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惩戒对象实施重点监察、全过程监管,发现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4、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积极宣传加大房地产监管、化解房地产库存的重大意义,全面解读政策,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理念,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建立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巡查发现、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复查巩固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的长效机制,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均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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