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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系统关于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字号:[ ]

根据太原市安委办《关于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通知》及《古交市安委办关于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通知》(古安办字﹝2017﹞113号),制定我系统实施方案。

一、明确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目标任务

2018年6月月底前,煤矿、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并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2018年年底前经信系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运行此项制度。

安全科负责组织市属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等行业领域标准判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判定、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即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判定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科,同时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判定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积极推进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运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抓紧组织推进,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汇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工作措施。

  (二)各单位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运行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监督考核,督促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科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运行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作为年度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市安委办将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三)各市属工贸企业要组织好建立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企业的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建立并运行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推动形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

    四、推进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各市属工贸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推进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建设作为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2018年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

   (二)大力宣传,全面推广。各市属工贸企业要组织好建立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的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企业的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强督导、务求实效。要将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执法和考核内容,进行跟踪督查。各市属工贸企业应在2018年底完成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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