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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1-18      浏览次数:        来源: 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2.公文

  (1)正式文本: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部门发布的需社会周知的通告、公示、通知等),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等;

  (2)政策解读:行政机关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3.行政执法事项

  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4.办事服务事项

  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5.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1)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等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2)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发改局、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单位

  6.统计信息

  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统计局

  7.财政信息

  (1)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责任单位:财政局、审计局

  8.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责任单位:各收费单位,物价局、政府法制办

  9.民生信息

  (1)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发改局

  (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人社局等部门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等单位

  (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住建局、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交通局、市政局等部门

  (5)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出售、出租,以及房产评估机构、住房保障机构等情况;

  责任单位:住建局

  (6)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

  责任单位:物价局

  10.社会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住建局

  (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信局、质监局、教育局、交通局等部门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责任单位:国土局、国资中心

  (6)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责任单位:住建局

  11.人事信息

  (1)干部任免信息;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各任用、招聘单位

  12.农业农村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办

  13.其他

  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办,各相关行政机关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本单位信息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市档案馆、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3.各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编印的可以公开的各种文件、综合性资料等信息,自编制完成或更新、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一式两份送交市档案馆、图书馆。

  4.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公开。

  5.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6.各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各部门要按照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8)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减免收费。

  三、监督与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年2月20日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投诉的情况统计;

  (3)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行政机关应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随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二)工作考核

  1.市政府将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应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应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办理、保密审查、年报报告、收费及减免、监督检查、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室)的情况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4.评比表彰。结合检查考核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社会评议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工作年报是否及时、准确;对政府信息工作的咨询、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应对是否及时、准确。

  (四)责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已成立了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

  2.各乡镇、街办、各行政机关行政一把手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具体科(室)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上报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保密审查机制

  各乡镇、街办,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3.各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4.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委保密局确定。

  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三)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1.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2.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3.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市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其他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1.古交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

  2.古交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3.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4.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5.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1

  古交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对应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再发布的政府信息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古交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七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三)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所列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行政机关,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单位名称

 

承办人

 

信息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同级保密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五)保密审查情况;

  (六)各级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八)年度报告情况;

  (九)收费、减免情况;

  (十)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众满意度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考核情况。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核;

  (二)组织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个档次。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通报表彰。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在 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未在每年2月20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及时向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不向来办事人员解释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三)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第九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追究对象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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